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内蒙古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建设民族文化强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坚守艺术理想和艺术良知。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广泛团结全区各民族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奋发进取,勤奋耕耘,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国内外优秀文化,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大力加强书法理论研究建设,积极推动自治区书法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内蒙古民族文化强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坚持 “团结、学习、研究、创新”工作方针,按照“国内与国外结合,区内与区外结合,个人与团体结合,蒙文与汉文结合,理论与创新结合,活动与内容并重,普及与提高兼顾”的工作思路,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书法创作、书法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重视民族书法家的培养,尤其是蒙文书法家和区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书法家的培养,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书法事业。
第七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书法艺术创作中弘扬民族文化和时代精神,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遵循书法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各门类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网络媒体,及时反映全区书法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和海外侨胞中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六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主席团批准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在当地书法创作或理论方面具有知名度。
第十九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其他理事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理事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
(二)在自治区内书法创作或理论方面影响较大;
(三)服务意识强,在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或当地书法家协会作出过一定的贡献;
(四)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理事;
(二)在自治区内书法创作或理论方面成就突出;
(三)奉献精神强,为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德艺双馨书法家。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没有积极参加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各项活动,影响不大;在书法创作或理论方面水平很低;在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各项工作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奉献精神的不称职主席团成员,经过换届或其他民主程序,予以调整、撤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设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其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盟市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全区性行业书法家协会和内蒙古军区书法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凡内蒙古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附交近期作品或参展、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具备以下入会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一)在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区展览展出过书法、篆刻作品,水平较高者;
(二)在自治区级和各省市级的报刊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作品或文章,或经区内外出版社正式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著、评著或作品集;
(三)多年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或书法活动组织工作并有突出成绩。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移居区内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应为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会员,填写登记表报内蒙古书法家协会。
对调离我区或移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人会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办理转会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的自由。会员有遵守本章程,执行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决议,维护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我区书法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简称“内蒙古书协”,英文全称是INNER MONGOLI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会址设在呼和浩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审议。解释权属内蒙古书法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