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3年6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内蒙古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领导的,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盟市文联和自治区产(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自治区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亮丽风景线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全区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区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书写新时代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内蒙古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四条 内蒙古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倶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内蒙古文联及自治区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
第六条 内蒙古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七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加强文学艺术界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密切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各民族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老中青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团体会员之间的团结,加强文艺家、文艺工作者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和文艺家的往来;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内蒙古文联对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九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
第十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一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组织并推动团体会员及文艺家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和理论评论活动,办好文联所属刊物,对优秀文艺工作者及各类优秀创作、表演、研究和其他艺术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组织和壮大文艺队伍,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重视对中青年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的培养。
第十二条 内蒙古文联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广泛开展各类文化惠民活动,积极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第十三条 内蒙古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内蒙古文联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内蒙古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内蒙古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盟市文联为内蒙古文联团体会员。
全区性的产(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内蒙古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内蒙古文联团体会员。
驻内蒙古自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文联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内蒙古文联应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新文艺群体优秀人才,积极吸纳其入会。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文联章程,执行内蒙古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内蒙古文联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内蒙古文联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内蒙古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内蒙古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内蒙古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内蒙古文联应加强与盟市文联的联络与协调,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旗县(区)全面建立文联组织,为加强基层文联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内蒙古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区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内蒙古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内蒙古文联特邀产生。
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内蒙古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内蒙古文联的重大问题,修改内蒙古文联章程,选举内蒙古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文联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内蒙古文联主席团召集。
内蒙古文联委员会由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内蒙古文联主席、副主席、各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委员中的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不担任该领导职务时,其委员身份由继任者接任,在内蒙古文联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更替,并报主席团备案。其他委员的更替和补充,也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内蒙古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内蒙古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听取和审查内蒙古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应由内蒙古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文联主席团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内蒙古文艺家协会主席兼任内蒙古文联副主席,协会主席变更后,其文联兼职副主席职务经内蒙古文联委员会选举由该协会继任主席接任。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文联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日常工作。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
内蒙古文联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聘请本届文联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文联委员会委员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内蒙古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会委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文联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内蒙古文联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文联的英文全称是“INNERMONGOLIAFEDERATIONOFLITERARYANDARTCIRCLES”,缩写为“IMFLAC”。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内蒙古文联。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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