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职工文联章程
(2017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自治区各企业、行业、产业工会或文学艺术团体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亮丽风景线的重要力量。内蒙古职工文联是内蒙古自治区文联的团体会员,其活动受内蒙古总工会指导,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文联领导。
第二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按照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全面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文代会、第九次全国作代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第八次文代会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广泛团结全区广大职工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我区职工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区职工文学艺术活动,发现、扶持、培养基层文艺人才,推动职工文艺创作。定期开展全区企业、行业、产业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增强职工文艺工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和专业性。强化惠民服务、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文艺队伍建设给予业务指导、提供服务。
第五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致力于促进企业、行业、产业职工文学艺术工作者与专业文学艺术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全国各省(市)企业、行业、产业文联及其职工文学艺术工作者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国际职工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文学艺术创作交流活动。
第六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通过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文艺活动,努力宣传和树立企业、行业、产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其社会知名度,促进其文化建设和职工文艺队伍建设。
第七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全区职工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区企业、行业、产业工会和文联(文协)以及各盟市职工文化或文艺团体,经申请并获得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内蒙古职工文联章程;执行内蒙古职工文联决议;完成内蒙古文联交付的工作;有参加内蒙古职工文联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对内蒙古职工文联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对外交流活动以及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如违反内蒙古职工文联章程、有损内蒙古职工文联声誉,经本会主席团研究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章程;(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十四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以及内蒙古职工文联特邀,经主席团审议通过产生。
第十五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第十六条 主席团负责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名誉主席一人。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单位的副主席如工作变更、调离或退休,其副主席身份由继任者接替,并报内蒙古职工文联主席团审批、备案。理事的更替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者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上级拨款、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文联。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职工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内蒙古职工文联。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职工文联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