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职工文联章程
(2023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各企业、行业、产业工会(党委宣传部)或文学艺术团体及其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自治区职工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内蒙古职工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人才、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文化自信,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团结引导全区广大职工文艺家和职工文艺工作者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育和围绕致力于繁荣自治区职工文艺事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的亮丽风景线,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职工文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职工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加强对职工文艺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通过加强团体会员联络服务管理,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评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以及定期品牌活动自治区职工文艺评奖、“劳动者之歌”大型诗歌朗诵会等,培养职工文艺人才,壮大职工文艺队伍,推动职工文艺创作;对中青年文艺创作骨干加大扶持、宣传力度,对团体会员的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文艺队伍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全力推动自治区职工文艺事业发展繁荣。
第六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引导全区职工文艺工作者培育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道德公约》,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职工文艺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对于德艺双馨的职工文艺工作者予以鼓励表彰。
第七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团体会员及其职工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通过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文艺活动,努力宣传和树立企业、行业、产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其社会知名度,促进其文化建设和职工文艺队伍建设。
第九条内蒙古职工文联致力于促进企业、行业、产业职工文艺工作者与专业文艺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企业、行业、产业文联及其职工文艺工作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加强同国际职工文化的往来交流,规划、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文艺创作、学术交流活动,为弘扬中国文化和推动内蒙古职工文艺走出去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区企业、行业、产业工会(宣传部)和文联、各盟市职工文化或文艺团体以及民间文艺组织,经申请并获得内蒙古职工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内蒙古职工文联章程;执行内蒙古职工文联决议;完成内蒙古职工文联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工作和活动;有参加内蒙古职工文联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对内蒙古职工文联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优先参加内蒙古职工文联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宣传活动、对外交流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内蒙古职工文联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如违纪违法,违反内蒙古职工文联章程,有损内蒙古职工文联声誉,经内蒙古职工文联主席团研究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修改《内蒙古职工文联章程》;(四)选举、产生理事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十七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成员,有对内蒙古职工文联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以及内蒙古职工文联特邀,经主席团审议通过产生。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第二十条 主席团设秘书处,主席团负责聘用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用名誉主席一人。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职工文联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如工作变更、调离或退休,其身份由继任者接替,并报内蒙古职工文联主席团审批、备案。理事的更替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者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理事会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社会赞助、团体会员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职工文联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职工文联英文全称是“Inner Mongolia Federation of Workers' Literary and Art Circle”,缩写为“IMFW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职工文联第五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内蒙古职工文联。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职工文联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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