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内蒙古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是中国杂技家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内蒙古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杂技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杂技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杂技工作者自律公约,在杂技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杂技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积极参加中国文联、中国杂技家协会、内蒙古文联等各项评奖活动,发挥本协会自身优势,对优秀杂技作品、有建树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管理、编导、表演、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加强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的交流、往来。积极与国际马戏文化交流,促进我区杂技艺术的发展和繁荣,为推动我国杂技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加强杂技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培训、展演,倡导健康的杂技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杂技创作,促进杂技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杂技工作者,扶持和引导新文艺群体及各类杂技艺术健康发展,提高艺术水准,发挥资源优势,活跃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杂技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杂技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杂技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工作或居住满5年以上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在杂技艺术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杂技工作者,赞同本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本协会两名理事介绍,报送内蒙古杂技家协会秘书处,在180个自然日内经秘书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参加本协会活动、维护本协会权益、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协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如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违犯党纪、国法,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可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员资格,恢复会员资格需本会主席团审定。
第十六条长期不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会员,本协会将劝其辞会。
第十七条凡对我区杂技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区外杂技家,经审核批准后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内蒙杂技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职责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内蒙杂技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一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内蒙古杂技家协会主席、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选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内蒙古杂技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杂技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名誉主席、副主席等荣誉职务。在协会中作出一定贡献的离退主席和副主席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三次拒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职、考核不称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席团成员或理事、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简称内蒙古杂协,英文全称为 “Inner Mongolia Acrobats Association”(缩写为IMAA),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内蒙杂技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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