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内蒙古自治区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区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讨论、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音乐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在音乐界大力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音乐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队伍。
第七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加强人才培养,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音乐工作者、特别是新兴音乐群体的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会理事、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对终身成就音乐家、杰出音乐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音乐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音乐精品力作。
第九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加强对所属各专业二级学会的引导与管理,协助各学会积极开展赛事、展演、学术交流等艺术活动,促进行业建设。
第十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关心爱护老一辈音乐家,积极发展培养新生力量。注重发展新会员,不断壮大协会组织,推荐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
第十一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音乐教育规范化和音乐理论系统化,助力音乐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音乐教育,为繁荣发展音乐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办好专业融媒体,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积极组织各类音乐比赛评奖、展演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音乐评价标准体系,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审机制,提升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的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音乐工作者和新兴音乐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音乐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工作者志愿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
第十四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音乐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音乐工作者、包括新兴音乐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内各盟市音乐家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全区性行业、产业文联所属音乐家协会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的决议,负责完成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参加本协会活动、维护本协会权益的义务,完成本协会交付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理事会职责:执行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职责:主席团任期为五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内蒙古音乐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增补理事会人员,由主席团提名审议通过后予以增补并提交理事会确认;主席团成员如需增补,由主席团提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予以增补。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它形式的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及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简称内蒙古音协,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musician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呼和浩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内蒙古音乐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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