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内蒙古自治区戏剧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自治区戏剧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广泛团结内蒙古各民族戏剧艺术家、戏剧工作者和戏剧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戏剧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评奖办节、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理论研究研讨、调查研究、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 “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内蒙古戏剧工作者道德自律公约,在戏剧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戏剧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戏剧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戏剧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对终身成就戏剧家、杰出戏剧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戏剧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戏剧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戏剧工作者尊重艺术规律,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戏剧精品力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九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学术研讨、理论建设和戏剧评论工作,促进戏剧教育规范化和戏剧理论系统化,促进戏剧理论、评论工作的提高和发展,助力戏剧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戏剧教育,为繁荣发展戏剧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及时反映戏剧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戏剧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戏剧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一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戏剧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戏剧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尊重扶持内蒙古各民族戏剧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戏剧文化交流,巩固全区各民族戏剧工作者的团结,促进各民族戏剧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国内外戏剧及文化艺术的交流,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内蒙古戏剧走向世界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戏剧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戏剧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戏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 (市、区)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 (文协)的戏剧家协会和戏剧学术团体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决议,完成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对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凡是有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戏剧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内蒙古戏剧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决议,维护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权益,参加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戏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内蒙古戏剧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职责:执行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有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 (一人)、副主席 (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 (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戏剧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主席团成员任职期限: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有需要增补的可以由主席团提名补选。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驻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的经费来源为自治区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简称内蒙古剧协。会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内蒙古戏剧家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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