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内蒙古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领导的、内蒙古各民族作家志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推动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内蒙古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协的业务指导和内蒙古文联的领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四条 内蒙古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协会章程、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蒙古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和广大文学工作者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建设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六条 内蒙古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七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
第九条 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文联的领导下,内蒙古作家协会组织全区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开展文学教育和培训,发现和扶持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条件,广泛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和基层作家,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传统,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与翻译,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队伍。
第十五条 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六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作家协会和文学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交流。
第十七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积极开展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各国作家的友谊,促进中国文学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感召力、亲和力。
第十八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协会管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九条 加强对团体会员和基层作协组织的指导支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各盟市、各行业作协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解决会员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内蒙古籍或在内蒙古工作者,可申请入会。
盟市个人申请入会,由盟市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专家评议,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入会。
区直机关个人申请入会,由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本人向作协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作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的行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著作权及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协调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由主席团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内蒙古作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和内蒙古作家协会推选产生。
全区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并报内蒙古文联党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条 全区委员会由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区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其间,全区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区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区委员会团体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团体会员推举人选,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全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三十一条 全区委员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全区委员会闭会其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和全区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全委会委员要严格按照《内蒙古作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全委会委员履职办法》履职尽责。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聘请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若干由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其他省、市、自治区作家协会做法,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等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作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Inner Mongolia Writers Association”。
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呼和浩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内蒙古作家协会全区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作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版权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机场南辅路5.5公里处
电话:0471-4934352传真:0471-4925404
投稿邮箱:nmgwlwycb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