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2年5月)
第一条 内蒙古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内蒙古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内蒙古自治区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摄协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本会主席团及其常设机构在自治区文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内蒙古摄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区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繁荣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内蒙古摄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内蒙古摄协对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文艺志愿者培训、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内蒙古摄协以广泛团结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联系群众、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创作活动,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和风格的多样化。组织和推动自治区摄影理论、摄影教育活动。
第八条 表彰奖励成绩优异的摄影艺术家和他们的艺术成果。鼓励出人才、出精品。
第九条 内蒙古摄协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的开展,加强与自治区各类摄影团体的联系,重视各民族摄影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不断壮大摄影队伍。
第十条 内蒙古摄协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并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联系,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摄影团体的交流。
第十一条 促进国际摄影艺术交流,扩大与国外摄影团体的友好往来,努力为宣传内蒙古、建设内蒙古,为发展各国人民和摄影艺术家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内蒙古摄协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盟市摄影家协会为内蒙古摄协的团体会员单位,自治区内产业文联的摄影协会和其它盟市级以上摄影团体,经申请,由内蒙古摄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内蒙古摄协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赞成内蒙古摄协章程,在摄影创作、动态摄影、短视频创作、理论研究、编辑、翻译、教学、影展策划、后期制作、校色、器材研究领域和摄影组织领导等摄影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为内蒙古摄协会员。
第十五条 内蒙古摄协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者,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和入会细则,本人提出申请,由内蒙古摄协推荐。
第十六条 会员有参加内蒙古摄协活动和对内蒙古摄协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提案、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要有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会员应遵守内蒙古摄协章程、执行内蒙古摄协决议、接受和完成内蒙古摄协交付的工作,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凡会员不遵守内蒙古摄协章程或违反政纪国法,损害了内蒙古摄协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查实视其轻重,经内蒙古摄协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凡会员在内蒙古摄协发布公告三个月后没有经过重新登记注册,仍然处于失联状况下,经内蒙古摄协主席团讨论决定暂停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内蒙古摄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内蒙古摄协代表大会职责: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按商定名额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约代表。
第二十条 内蒙古摄协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若组成主席团。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职责: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计协会重要事项;决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开。内蒙古摄协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对本会建设、发展和摄影事业有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摄协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艺术发展。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摄协设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协商推举产生。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对违反国家法律及本会章程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摄协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内蒙古摄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内蒙古摄影家协会简称内蒙古摄协,英文译名为:“ Inner Mongoli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呼和浩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内蒙古摄协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内蒙古摄协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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