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6年12月)
第一条 内蒙古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内蒙古摄协)是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亮丽风景线的重要力量。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主席团及其常设机构在自治区文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内蒙古摄协是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内蒙古摄协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提倡多样化,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广泛团结全区各民族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致力于繁荣我区摄影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内蒙古摄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各盟市摄影家协会为内蒙古摄协的团体会员单位,自治区内产业文联的摄影协会和其它盟市级以上摄影团体,经申请,由内蒙古摄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内蒙古摄协团体会员单位。
第六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赞成内蒙古摄协章程,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翻译、教学、影展策划、后期制作、校色、器材研究领域和摄影组织领导等摄影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为内蒙古摄协会员。
第七条 内蒙古摄协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者,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和入会细则,本人提出申请,由内蒙古摄协推荐。
第八条 会员有参加内蒙古摄协活动和对内蒙古摄协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提案、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要有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内蒙古摄协章程、执行内蒙古摄协决议、接受和完成内蒙古摄协交付的工作,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凡会员不遵守内蒙古摄协章程或违反政纪国法,损害了内蒙古摄协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查实,视其轻重,经内蒙古摄协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内蒙古摄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摄协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若干名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内蒙古摄协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曰常工作。
第十五条 内蒙古摄协设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内蒙古摄协对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七条 内蒙古摄协以广泛团结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联系群众,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创作活动,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和风格的多样化。组织和推动自治区摄影理论、摄影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成绩优异的摄影艺术家和他们的艺术成果。鼓励出人才、出精品。
第二十条 内蒙古摄协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的开展,加强与自治区各类摄影团体的联系,重视少数民族摄影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不断壮大摄影队伍。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摄协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并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联系,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摄影团体的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第二十二条 促进国际摄影艺术交流,扩大与国外摄影团体的友好往来,努力为宣传内蒙古、建设内蒙古,为发展各国人民和摄影艺术家的友谊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摄协依据宪法、法律维护会员和摄影艺术家在创作、发表、出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摄协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它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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