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内蒙古自治区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视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广播电视艺术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我区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履行团体会员义务,行使团体会员权利。
第四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艺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和遵循艺术规律,发扬学术精神,鼓励原创,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艺术创新。
第五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电视艺术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
第七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引导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发现、培养和扶持电视艺术人才,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电视艺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电视艺术活动,表彰奖励优秀电视艺术工作者和艺术作品。
第八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加强电视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电视界行风建设,引导电视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电视艺术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电视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
第九条 坚持电视艺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推动精品创作,促进高质量电视艺术作品生产,把最好的精神产品奉献给人民。
第十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重视电视艺术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紧密联系电视艺术实践,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电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教育规范化和理论系统化,为繁荣发展电视和网络视听艺术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
第十一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的联系,增进同台、港、澳和海外侨胞电视艺术团体的交往,促进国际电视艺术交流。
第十二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电视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各盟、市电视艺术家协会、盟市电视台,为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自治区产业文联的电视艺术工作者协会,经申请并获得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境内与电视相关单位所属学术性群众团体,经申请并获得主席团批准,也可成为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电视艺术事业,在编剧、导演、摄像、策划、制作、录音、表演、制片、评论、教学、研究、译制、管理、广播、融媒体领域,具有一定业绩的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赞成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没有所属团体会员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介绍,由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各的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加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依法依章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决议,接受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建言献策,推荐新会员,完成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经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区直机关系统申请者和各盟市因工作流动等特殊原因申请加入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者,可由本人直接向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提出申请、经两名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介绍,获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和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讨论并决定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行使其权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当然理事和理事组成,经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
各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理事,其资格随团体理事代表的变化自动取消或递补;作为有突出成就的电视艺术家而当选的理事会理事,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并报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聘任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名誉职务由主席团提交理事会决定。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内蒙古视协。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址设在呼和浩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机场南辅路5.5公里处
电话:0471-4934352传真:0471-4925404
投稿邮箱:nmgwlwycb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