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入会办法
《内蒙古作家协会章程》规定“凡在文学领域有一定成就的区内外内蒙古籍的文学工作者,从事文学创作、翻译、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为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一般应为内蒙古作协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
名单如下:呼和浩特市作协、呼伦贝尔市作协、兴安盟作协、通辽市作协、赤峰市作协、锡林郭勒盟作协、巴彦淖尔市作协、乌兰察布市作协、乌海市作协、包头市作协、鄂尔多斯市作协、阿拉善盟作协
(二)区直机关系统申请加入内蒙古作家协会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各盟市文联党组政审盖章反馈至内蒙古作家协会秘书处,获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申请者须在政治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思想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实践上开展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创作,推动中国文学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四)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文学作品,有独立创作且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集。或长期从事文学的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成绩突出。具体如下:
1、主要从事文学创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作品不少于5篇。
(2)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1部(须在国内出版社出版,非法出版物及内部资料无效)。
(3)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的实际被点击数在3万次以上的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15万字。
(4)获省级以上规范性文学奖项者,视情况可以破格吸收为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
2、主要从事文学理论评论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和学术期刊、报纸上发表理论研究与批评作品不少于10万字,或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文学理论研究与批评著作。
3、主要从事文学翻译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文学翻译领域有一定成就、贡献或实践经验。有独立翻译出版的文学著作1部,或在专业学术报刊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发表独立完成的翻译作品不少于10万字。
4、主要从事文学编辑、出版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相应岗位工作10年以上。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学作品,工作成绩突出,在文学界、出版界有一定影响。
5、主要从事文学组织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盟市级文联、作协担任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在地市级以上文联、作协专职从事文学组织工作5年以上。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作品,对促进文学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二、申报材料:
(一)所属团体会员的会员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内蒙古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申报作品:
1、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须提供本人所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的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并须提供有代表性的个人文学作品集1部(原件、复印件均可)。申报作品均须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查询核实为国家合法出版物。自费或合作出书情况,应作出说明,以供参考。非法出版物为无效材料。
2、期刊、报纸发表的文学作品:须提供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的代表性作品(原件、复印件均可)不少于5篇。如非原件,须提供作品发表当期刊物封面(或当日报纸版头)、目录及作品全文复印件。其他刊发作品请开列作品目录,注明发表时间,刊物报纸名称,作品名称、体裁、字数。
3、其他:如提交网络作品,须提供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的实际被点击数在3万次以上的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15万字,须打印作品全文,注明发表时间,网站名称、作品点击量。网络发表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者须拥有作品著作权;
翻译作品,须另附不少于20页的所译作品原文复印件。
(四)获奖情况及作品影响:请提供地市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笔会、论坛等奖项除外)。作品被重要文学选刊、文艺理论刊物选载及评论情况,请提供相关文字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需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并与申请表同时寄交所属团体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再行统一上报内蒙古作家协会。内蒙古作家协会不接受盟市作者个人申报。
三、审批程序
(一)内蒙古作协主席团每年审批一次新会员。
(二)内蒙古作协办公室每年9月至10月集中接受入会申请。各盟市作协推荐应于11月1日前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由于工作程序及公示等原因,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者不列入本年度审批讨论。
(三)书面征求各团体会员推荐意见,供内蒙古作协主席团参考。
(四)内蒙古作协主席团以票决方式审批新会员。新发展新会员名单在“内蒙古作家”微信平台上进行公布。
四、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代表具有申请入会的资格。
(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作者,均可向所属团体会员单位、内蒙古作协领取。申请表所填报信息及申报作品,须真实有效。
(三)申报材料在本年度内有效,均不退还。未获批准者,再次申请须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四)有抄袭、剽窃行为的申请者,内蒙古作协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本办法仅适用于内地申请者。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南辅路5.5公里处内蒙古作家协会
邮编:010011
联系电话:0471-4965313 4922826 (传真)
联系人:斯日古冷
电子邮箱:b4922826@163.com
附:关于非法出版物的说明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指出:“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的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非法出版物的种类: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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