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4-15 17:16:43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文艺创作基金项目文艺评论专项”(以下简称“文艺评论专项”)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文艺评论专项”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文艺研究与文艺理论评论繁荣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及内蒙古文艺理论与评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评论专项”用于资助内蒙古文学艺术研究与评论有关项目和培养文艺理论评论人才,支持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研究和相关学科体系建设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文学艺术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研究等。
第三条 “文艺评论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内蒙古文联组织成立内蒙古文艺创作基金项目文艺评论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文艺评论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文艺评论专项”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2.筹划“文艺评论专项”年度经费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相关项目;
3.审定“文艺评论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4.管理、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5.评选“文艺评论专项”优秀成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设立“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秘书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和落实“文艺评论专项”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文艺评论专项”年度项目选题规划;
2.受理“文艺评论专项”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3.监督“文艺评论专项”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4.组织“文艺评论专项”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5.制定“文艺评论专项”有关管理规章;
6.组织“文艺评论专项”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7.制定“文艺评论专项”评审细则
8.承办“文艺评论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高等学校,艺术研究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文艺评论专项”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单位文学和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报“文艺评论专项”规划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提供“文艺评论专项”实施的条件;
4.跟踪管理“文艺评论专项”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文艺评论专项”设立评审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评审小组成员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组织遴选,报自治区文联批准后聘任。
学科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1.对“文艺评论专项”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2.评审“文艺评论专项”申请,提出“文艺评论项目”资助建议;
3.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5.推荐本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评审小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评审小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八条 “文艺评论专项”设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等类别。
重大项目资助全区文学艺术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内蒙古文学艺术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内蒙古文学艺术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内蒙古文学艺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研究。
委托项目资助因文艺事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
第九条 “文艺评论专项”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条 “文艺评论专项”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文艺评论专项”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自治区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文艺评论专项”,应当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文艺评论专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评审分为线上初评和线下复评,线上初评全部由自治区外专家评审,线下复评可以由自治区内专家参与评审,复评时自治区专家不超过1/2。“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线上评审,再组织学科评审小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从“文艺评论专项”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文艺评论项目”办公室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文艺评论专项”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文艺评论专项”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项目设立单位签订合同。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批准的经费和所在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具体要求以当年《立项通知书》所附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文艺评论专项”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记录。
“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文艺评论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三条 “文艺评论专项”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重大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延期1年以上;
6.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
7.中止研究协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审批备案:
1.延期不超过1年;
2.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评估报“文艺评论专项”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内蒙古文联与内蒙古文艺创作基金会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组织实施。必要时,“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可单独组织对有关项目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第二十八条 选定通讯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文艺评论专项”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人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
1.在自治区级评奖中获得相关奖励;
2.提出的观点建议等被自治区党政领导机关和有关单位部门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成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内蒙古文艺创作基金项目文艺评论专项”资助。
第三十二条 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文艺评论专项”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可以作出终止项目决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责成项目负责人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作出终止项目决定:
1.不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的;
4.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5.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项目被终止的,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文艺评论专项”。
第三十六条 “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文艺评论专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4.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5.不配合“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6.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4.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文艺评论专项”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2.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3.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4.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文艺评论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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