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文艺 2019-04-23 11:56:19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一)本会对团体会员和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本会以广泛团结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广大会员和摄影工作者学习政治,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业务水平,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联系群众,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发展内蒙古摄影艺术事业。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创作活动,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和风格的多样化。组织和推动自治区摄影理论、摄影教育活动。
(四)表彰奖励成绩优异的摄影艺术家和他们的艺术成果,鼓励出人才、出精品。
(五)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的开展,加强与自治区各类摄影团体的联系,重视少数民族摄影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不断壮大摄影队伍。
(六)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并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联系,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八百胞摄影团体的交流,弘扬中华民族原优秀文化艺术。
(七)促进国际摄影艺术交流,扩大与国外摄影团体的友好往来,努力为宣传内蒙古、建设内蒙古,为发展各国人民和摄影艺术家的友谊做出贡献。
(八)本会依据宪法、法律维护会员和摄影艺术家的创作、发表、出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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