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 “索龙嘎 (彩虹)”奖、 艺术 “萨日纳 (山丹花)”奖评选管理办法
(试 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奖励体现中华文化、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展示自治区文学艺术创作高峰的优秀作品,推进自治区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索龙嘎 (彩虹)”奖、艺术“萨日纳 (山丹花)”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索龙嘎 (彩虹)”奖、艺术“萨日纳 (山丹花)”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保留的规范性文艺奖项。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索龙嘎 (彩虹)”奖、艺术 “萨日纳 (山丹花)”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文联共同组织实施,设立评选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文化文艺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文联相关工作负责人担任。
下设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联,办公室主任由文联分管相关工作的党组成员担任,成员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文联相关处室负责人。
第四条 成立各文艺门类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按照统筹兼顾、门类均衡的原则产生,负责作品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为熟悉自治区文艺创作情况的作家、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
第五条 各评审委员会区外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主任由工作小组确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需要及艺术门类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奖细则,经由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各部门 (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或与区外联合创作生产以及区外单独创作生产但作品版权归属内蒙古自治区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出的文艺作品。评选艺术类别包括文学作品 (含翻译作品)、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广播电视 (含网络视听、译制片)、民间文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艺理论评论等。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参评作品发表、出版、播映、展示时限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参评作品原则上应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应有完整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字幕、释文 (译制片、蒙古文书籍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同一作品仅限申报一个文艺门类。与他人合作但不是主创人员的,本人可申报另一项作品。
第十一条 两人及以上的集体创作成果由拥有自主版权、奖项申报权或是第一出品方的单位或个人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作品主创成员中有已获过“索龙嘎 (彩虹)”奖3次及以上、“萨日纳 (山丹花)”奖2次及以上的,相关主创人员由本人出具放弃参评说明且无版权争议,方可参评。
第十二条 申报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艺术表演、杂技奖的作品,需入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举办的规范性、全国性比赛、展示等或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举办的常设性、区域性比赛、展示等。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署名的作品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署名的获奖作品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流程
(一)材料申报。由办公室制定并印发通知,统一组织申报;自治区直属机关作者的作品,由作者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各盟市作品由各盟市文联审核推荐。
(二)材料初筛。参评作品的收集整理初筛工作由自治区各文艺家协会负责,由办公室进行汇总。
(三)专家评审。按文艺门类分别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复评与合议,差额评选出规定数量的入选名单并排序。
(四)结果复核。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复核评审结果。
(五)结果公示。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自治区文学艺术荣誉奖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经工作小组会议审定后公示。
第六章 奖项及奖金设置
第十五条 奖项设置
(一)文学创作“索龙嘎 (彩虹)”奖设10个子项,评奖数量共28部 (篇)。分别为长篇小说奖、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儿童文学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理论评论奖、文学翻译奖 (蒙译汉)、网络文学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的获奖比例应不低于获奖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艺术“萨日纳 (山丹花)”奖设12个子项,评奖数量共61个。分别为音乐奖、舞蹈奖、戏剧奖、曲艺奖、电影奖、广播电视奖、民间文艺奖、杂技奖、美术奖、书法奖、摄影奖、文艺理论评论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荣誉奖名额不限。授予在评奖期限内获得全国规范性文艺评奖奖项 〔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内党宣发〔2024〕2号) 规定范围为准〕的作品作者。
第十六条 奖金设置
获评文学创作“索龙嘎 (彩虹)”奖与艺术“萨日纳 (山丹花)”奖的作品奖励金额不等 (奖金额度详见附件),自治区文学艺术荣誉奖无奖金。
第七章 评选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评选严格执行 《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 (厅字〔2015〕27号),规范评选程序,严肃评选纪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现象,确保评选工作风清气正。评审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及画册、U 盘、光盘等作品宣传品,不得借参加参评作品或个人研讨会之机收取高额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作品、创作者 (团队)、单位的评奖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所获奖项等处罚。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在评奖过程中接受相关纪律机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评选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党宣字 〔2025〕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文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每届评选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附件:1.文学创作“索龙嘎 (彩虹)”奖奖项设置表
2.艺术“萨日纳 (山丹花)”奖奖项设置表
附件1
文学创作“索龙嘎(彩虹)”奖奖项设置表
| 序号 | 奖项名称 | 拟设奖项数量(个) | 奖金额度(万元) |
|---|---|---|---|
| 1 | 长篇小说奖 | 4 | 5 |
| 2 | 中篇小说奖 | 4 | 3 |
| 3 | 短篇小说奖 | 2 | 1 |
| 4 | 儿童文学奖 | 2 | 3 |
| 5 | 报告文学奖 | 2 | 3 |
| 6 | 诗歌奖 | 4 | 1 |
| 7 | 散文杂文奖 | 4 | 3 |
| 8 | 理论评论奖 | 3 | 3 |
| 9 | 文学翻译奖 | 1 | 3 |
| 10 | 网络文学奖 | 2 | 3 |
(奖项数量原则上按国家规范性奖项评奖数量的1/4设置)
附件2
艺术“萨日纳(山丹花)”奖奖项设置表
| 序号 | 奖项名称 | 拟设奖项数量(个) | 奖金额度(万元) | |
|---|---|---|---|---|
| 1 | 音乐奖 | 器乐奖 | 8 | 5 |
| 声乐奖 | 3 | |||
| 2 | 舞蹈奖 | 5 | 3 | |
| 3 | 戏剧奖 | 5 | 5 | |
| 4 | 曲艺奖 | 节目奖 | 5 | 3 |
| 新人奖 | 3 | |||
| 5 | 电影奖 | 故事片奖 | 4 | 5 |
| 译制片奖 | 5 | |||
| 动漫电影奖 | 5 | |||
| 微电影奖 | 3 | |||
| 6 | 广播电视奖 | 电视剧作品奖 | 4 | 5 |
| 电视纪录片作品奖 | 5 | |||
| 电视综艺(文艺) | 3 | |||
| 节目作品奖 | 3 | |||
| 7 | 民间文艺奖 | 译制片奖 | 5 | 3 |
| 网络视听文艺作品奖 | 3 | |||
| 民间文学艺术理论著作奖 | 5 | |||
| 民间文学作品奖 | 5 | |||
| 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奖 | 3 | |||
| 8 | 杂技奖 | 2 | 3 | |
| 9 | 美术奖 | 5 | 2 | |
| 10 | 书法奖 | 5 | 2 | |
| 11 | 摄影奖 | 5 | 2 | |
| 12 | 艺术理论评论奖 | 著作奖 | 4 | 3 |
| 文章奖 | 1 | |||
(奖项数量原则上按国家规范性奖项评奖数量的1/4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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