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文艺 2025-08-29 15:57:06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内蒙古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文化自信,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区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坚持“团结、学习、研究、创新”工作方针,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书法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书法创作、书法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群众。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书法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第八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遵循书法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各门类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九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努力办好协会所属网络媒体,及时反映全区书法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依据有关法律和本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和海外侨胞中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选。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在当地书法创作或理论方面具有知名度。
第十八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其他理事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理事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
(二)在自治区内书法创作或理论方面影响较大;
(三)服务意识强,在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或当地书法家协会做出过一定的贡献;
(四)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任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届(含四届)。
主席团成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理事;
(二)在自治区内书法创作或理论方面成就突出;
(三)奉献精神强,为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德艺双馨书法家。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其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盟市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全区性行业书法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者申报加入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对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和工作、学习的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根据本章程,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或移居区内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办理入会手续。
对调离我区或移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人会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办理转会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决议,维护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权益,参加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须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简称“内蒙古书协”,英文全称是INNER MONGOLI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会址设在呼和浩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内蒙古书法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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