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文艺 2025-09-06 15:58:15
(2023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内蒙古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广大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曲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是中国曲艺家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广泛团结动员内蒙古曲艺家、曲艺工作者和曲艺爱好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曲艺事业繁荣发展,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四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曲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曲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紧扣“做人的工作”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曲艺作品这一中心环节,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教育培训、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内蒙古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内蒙古曲艺家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曲艺工作者行为守则,在内蒙古曲艺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曲艺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曲艺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内蒙古曲艺家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曲艺工作者、特别是新曲艺群体培训力度,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曲艺作品作为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创新创造,引导广大曲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曲艺精品力作,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九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努力办好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等,及时反映全区曲艺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内蒙古曲艺家会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办好曲艺类媒体,反映曲艺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内蒙古曲艺家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曲艺行业建设和曲艺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曲艺工作者和新曲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曲艺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曲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全区曲艺工作者包括新曲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曲艺文化交流与合作,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曲艺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曲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曲艺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盟市曲艺家协会为内蒙古曲艺家会团体会员。全区性产(行)业曲艺家协会、全区性曲艺社会组织凡赞成内蒙古曲艺家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者申报加入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对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回自由。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和工作、学习的中国公民,在曲艺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符合入会条件,赞成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或移居区内曲艺家协会会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办理入会手续。
对调离我区或移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人会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办理转会手续。
依据内蒙古曲艺家章程另行制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章程,执行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决议,维护内蒙古曲艺家协会权益,参加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九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个团体会员一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团体会员代表。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在当地曲艺创作或理论方面具有知名度。
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内蒙古曲艺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部门按商定名额分别推选后提名,提交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理事职务,并报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代理。
理事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
(二)在自治区内曲艺创作或理论方面影响较大;
(三)服务意识强,在内蒙古曲艺家协会或当地曲艺家协会做出过一定的贡献;
(四)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四)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召集。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
主席团成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理事;
(二)在自治区内曲艺创作或理论方面成就突出;
(三)奉献精神强,为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德艺双馨曲艺家。
主席团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聘任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
(三)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
(四)听取和审议中国曲艺家协会重要事项。
(五)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其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内蒙古曲艺家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简称内蒙古曲协英文全称是“INNER MONGOLIA QUYI ARTISTS ASSOCIATION”。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会址设在呼和浩特。
第三十条 内蒙古曲艺家章程修改权归属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内蒙古曲艺家协会。
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曲艺家章程经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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