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文艺 2023-05-25 11:4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文艺评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区文学艺术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亮丽风景线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和习近平中国特色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到工作主线,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落实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新时代加强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全区文艺理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以人民为中心,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精神,积极开展文艺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和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内蒙古文联的领导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内蒙古文艺评论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本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本会立足于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发挥文艺评论的价值引领、精神引领和审美启迪作用,通过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文艺评论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文艺健康繁荣发展。
第七条 本会广泛团结我区文学艺术家和文艺理论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中国特色评论话语,发扬艺术民主、学术民主,尊重艺术规律,尊重审美差异,建设性的开展文艺理论与评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坚持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树立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积极、科学的文艺评论和批评,努力发现、评价和推荐优秀的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和优秀文艺作品,推动文学艺术守正创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本会注重文艺理论与评论队伍和阵地建设,热诚关心和积极培养我区文学艺术创作及评论新生力量,大力扶持青年文艺理论评论人才,不断发展和壮大自治区文学艺术评论队伍。
第十条 本会注重网络新媒体评论平台的建设与发展,鼓励文艺评论家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评论活动,拓展文艺评论的传播空间与途径;注重网络文艺评论和青少年文学艺术理论评论的培养、引导和扶持工作,及时为我区文艺事业的蓬勃发展输送新鲜血液。
第十一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同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理论评论界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海外侨胞中作家、艺术家、文艺评论家的友好往来;积极推进中外文化与文学艺术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第十二条 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积极健康的文艺理论及评论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文艺评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和工作、学习的公民,在文学艺术理论研究、评论创作、编辑、教学及组织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经申请并获得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本会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评论活动、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言论和行为,经本会主席团研究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当然代表(理事)、特邀代表和按会员数比例产生的代表构成。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其他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可以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聘请本届文艺评论家协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及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推举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推举产生。担任名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权力。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权利。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社会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文艺评论家协会简称内蒙古评协。英文名称是“Inner Mongolia Literature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文联。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代表大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本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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